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9〕35号
四川石化津城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58755823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XX
地址: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希望路912号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兴物加气站)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4月28日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38000.00 元(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新津支行
户名:新津县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账号:1266080493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津县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
(代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光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32009256109J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太升西街12号
联系电话:028-82525450